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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試須知

Date : 2022-11-14|Visitors : 41951|Source : 培力英語能力檢定測驗

測驗前

  1. 建議提前至考場確認試場位置,並至試場外等候應試。
  2. 考生須攜帶國民身分證(或駕照、效期內之護照、學生證+健保卡)正本;說寫測驗請攜帶黑色原子筆、修正帶,聽讀測驗則請攜帶黑色2B鉛筆及橡皮擦,並依考試通知所列地點及時間準時應試。
    • 無合格身分證件正本者,須先至試務中心辦理補驗證手續,否則不得入場應試。
    • 如需使用個人之醫療器材或輔具如助聽器,須於報名時申請,核准後方可使用。
    • 建議自備指針式鐘錶或電子錶,俾利測驗中控管各部分之答題時間。
  3. 非應試用品均須置於試場前面,不得攜至座位。前述非應試用品包括書籍、紙張、尺、鉛筆盒、袋子、背包,以及手機、智慧型穿戴裝置包括手環、手錶等任何具有通訊、攝影、錄音、記憶、發聲等功能或有礙試場安寧、妨害測驗公平/智慧財產權之各類電子設備器材。各考場恕不提供保管貴重物品之服務。
  4. 若有攜帶第2項所述之電子設備,須取消鬧鈴設定並關閉電源,且不得攜至座位或發出任何聲響(含振動聲)或處於開機狀態。
  5. 鈴響入場後10分鐘即不得入場。入場時應出示身分證件正本,依考試號碼入座後應立即檢查考試號碼是否與座位貼條號碼相同。
  6. 本測驗缺考項目將不計分。

測驗中

  1. 考生應配合監試人員核驗身分及資料。如監試人員發現考生報名時所填個資與身分證件正本所載不符,或相貌無法辨識,測驗結束後得要求考生再接受查驗。
  2. 若攜帶第 3 項所述之電子設備:
    • 攜至座位或發出任何聲響(含振動聲)或處於開機狀態,聽讀測驗中發生,聽力與閱讀成績各扣5分;口說或寫作測驗中發生,扣該節成績 20 分。
    • 監試或試務人員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、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必要之處置或查驗,例如將疑似發出聲響之物品/袋子攜出試場,並送至試務中心處理。
  3. 請人代考,連同代考者,3年內不得報名參加本測驗。
  4. 考生應依監試人員指示,檢查答案紙及試題冊/試卷是否齊全、列印之考試號碼是否正確、完整,如有錯誤、污損、漏印或缺頁,應立即舉手反映,以免影響作答權益。
  5. 如因身體不適或需使用洗手間,致測驗時間受影響,將不予補足。若因生病等特殊原因,必須在測驗中飲水或服用藥物,須於測驗前檢附相關證明申請,經核准後方可於監試人員協助下服用。
  6. 寫作測驗請以黑色原子筆在答案紙上指定區域內作答,不得使用鉛筆。更正時請使用修正帶。如有超出指定區域、書寫不清或汙損等情事,致電腦掃描後無法清晰呈現完整作答內容,影響閱卷,其責任由考生自負,不得提出異議。
  7. 口說測驗中,如遇噪音干擾或其他突發狀況以致於無法聽清楚試題時,監試人員會記錄受影響的題號,考生也可於全部試題播放完畢後,舉手反映。確定受干擾的題目,會再重新播放;但不得於測驗後要求加分或補考。
  8. 口說測驗於視聽或電腦教室進行,一人一機多人同步錄音;測驗中若因機器故障、停電等突發事故致無法完成測驗,本中心得視情況安排受影響者於其他場次重考,不以加分處理。
  9. 測驗中,可以利用試卷空白處擬稿,但不得在試卷以外的任何物品/肢體上抄題或作記號。

測驗後

  1. 成績現象若有異常或因故無法閱卷計分,本中心得視情況安排考生重考。
  2. 如有本須知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情事,或影響考試公平、考生權益之事項,得由監試人員予以記錄,再由本中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。
  3. 認為當次測驗試務作業影響權益者,或對當次試題有疑義者,可於測驗結束後3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訴或釋疑要求。申訴/申請內容應述明申訴/申請事項、申訴/申請人姓名、考試號碼、測驗項目、題號、聯絡地址及電話等。逾期及電話申訴/申請者恕不受理。申訴/申請可以電子郵件(bestep@lttc.ntu.edu.tw)寄至本中心,未具名者恕不受理。本中心將於10工作日內以書面回覆;惟必要時,得俟閱卷結束,分析討論後再回覆。

發生下述情形時,作答不予計分

  1. 如前述第7項,考生出示之身分證件照片與本人不符,經再次查驗後無法識別身分者。
  2. 意圖或已將試題冊、答案紙或試題影音資料攜出試場;意圖或已錄音或傳送試題者。
  3. 前述行為涉侵犯本測驗之著作財產權,限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本測驗,並通知違規者所屬學校或工作機構。
  4. 除在答案紙規定處作答及在試題冊/試卷擬稿外,在考試通知、文具、桌面、肢體上或其他物品上書寫與測驗有關之任何文字、符號等。
  5. 夾帶、抄襲、傳遞或交換答案、便利他人窺視/抄襲答案、自誦答案、以聲音或信號示人答案等舞弊情事,違者將勒令退出試場。
  6. 左顧右盼、意圖窺視、相互交談等情形,經制止後再犯者。
  7. 測驗結束後,未依監試人員指示立即停止作答並在原位靜候監試人員收卷、清點。
  8. 在試場內飲食(含嚼食口香糖)或影響他人作答,經制止後再犯者。
  9. 提前交卷離場;或在監試人員收卷後宣布解散前,又提筆作記號、寫下題目。
  10. 解散出場後,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、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式指示其他場內考生作答。
  11. 有侵犯其他考生、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人身安全,或嚴重擾亂試場秩序、妨害考試公平的行為者,監試人員得中止該節考試或取消其考試資格,並追究其責任。